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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职工可提取公积金帮父母子女购房 新政试行一年

发布时间: 2015-10-09 10:07:07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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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厦门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房款,但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新政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购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应当以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除了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积金联名卡或本市储蓄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据悉,本次新政只能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责任编辑: 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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