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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房拒交租请交“占用费” 法官:未实际使用也要付钱

发布时间: 2018-05-03 21:22:56

来源: 海峡导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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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海峡导报”,由楼盘网于2018-05-03 21:22:56整理提供】

拖欠房租还霸占房屋拒不归还?这种情况,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可能会让租户后悔。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租户拖欠租金占用房屋的官司,为此租户被判支付相当于拖欠房租2倍的“占有使用费”。

据法官介绍,房东租房屋时经常会碰到一些不守信用的租户,以各种理由不交租金还霸占着房屋,拒不搬走,越来越多的房东为此告上法庭。

对此,法官提醒说,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不及时交还房屋,即使没有实际使用、没有从中收益,也要依法支付“占有使用费”。

长期拖欠房租,还拒绝归还房产

因为租户长期拖欠房租,房东阿志最终将租户小杰(化名)告上了法庭。

原来,引发官司的房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2013年12月1日,阿志与小杰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双方约定阿志将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小杰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第一年1100元/月、第二年1210元/月、第三年1330元/月。

另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果小杰逾期交付房租,则每逾期一日,按当时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十收取违约金。

但是,小杰自2014年12月1日起便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递增差额款,而且,他从2016年6月1日起就没有再支付租金了。到2016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他一共拖欠租金约8000元。

尽管房东阿志多次通知其补缴租金并腾空房屋,但是,小杰仍然拒不配合。

法院一审判决:占用费高达房租2倍

不久前,阿志为此将小杰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阿志依约交付案涉房屋给小杰使用,小杰即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十违约金”。

因此,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杰即时腾空房屋内的物品并返还房屋,还要向阿志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应付租金递增差额款、逾期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等约1万元。

另外,法院还要求小杰向阿志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占用费以每月1330元的标准计算,自租赁期限届满至返还房屋之日为止。截至该案件执行时,该案产生的占有使用费约2万元,加上阿志拖欠的其他款项共计3万元。

最后,双方执行调解2万元。也就是说,小杰虽然只拖欠了房租等费用1万元,但是到最后要支付2万元。

法官说法

拒不交还房屋 没用也要付费

法官提醒说,租户不及时归还房屋可能要支付高额的占用费。因为,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依法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此项义务按生活常理通常表现为腾空房屋、交还租赁房屋钥匙。承租人如果消极应对,未及时搬出己方物品和交还租赁房屋钥匙,即使其未实际使用收益,在物品未搬出期间都无法证明已履行返还租赁物之义务,可能会面临高额占用费。

所以,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如果遇到合同到期或解约之情形,除了积极沟通租金费用及合同期限问题,还要及时处理好返还租赁房屋的事。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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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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