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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 2016-07-19 13:48:36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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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交纳2万元认筹金,开盘时一次性可优惠5万元!”面对如此吸引的优惠,家住禅城的李某当即交纳了2万元。两周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可没想到,当李某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时,却被要求补交2万元。两年多来双方多次协调无果。今年初,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今年5月,此案在禅城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近日,该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开发商变卦要求补交2万元

2014年9月,李某到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售楼部了解楼盘情况,销售人员承诺,“支付2万元认筹金,开盘时一次性可优惠5万元。”随即,李某当场交纳了2万元认筹金。

2014年10月11日,李某再次到房产公司售楼部将认筹金转为定金,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2014年10月15日,李某按照认购书约定,欲到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此时,售楼部销售人员变卦了:“当时弄错了,总房款算少了2万,实际应为320779元。”其表示优惠的5万,已经含原支付的2万定金,所以总价只能优惠3万,故需要再补交2万元。

对此,李某向房产公司表示,只同意按照认购书约定的金额交纳,不认同要多交2万。面对李某的拒绝,销售人员称要请示领导,让李某回去等通知。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李某先后三次向房产公司住所邮寄《函告》,要求房地产公司遵守约定,依法按时落实有关认购书的条款,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有关权利。

在沟通无果后,今年1月3日,李某才得知,房产公司单方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房产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2014年10月21日前李某必须交首期款。当时一直通过电话或短信催告要求李某先按认购书约定支付首期款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2015年8月13日最后发出一份催告函,限期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李某至今都没有交付,已经构成违约。

房地产公司出售涉案物业 构成违约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认购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照认购书明确约定,如在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出卖人已将涉案物业另售他人的,应双倍返还原告已付定金。

本案中,根据李某陈述意见与《<调查取证函>回复》内容相互印证,李某多次到房地产公司处欲交首期款,但因双方对购房诚意金的优惠金额产生争议,多次协调未果,才导致至今仍未支付,并不构成违约。

相反,在双方对合同购房款金额产生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房产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曾向李某发出解除涉案认购书等通知,即于今年1月3日将涉案物业另行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李某诉请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李某未举证证明因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由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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