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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借亲戚名义买房被查封 提醒:借名买房三大风险

发布时间: 2018-05-27 14:07:26

来源: 海峡导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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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海峡导报”,由楼盘网于2018-05-27 14:07:26整理提供】

表哥借表妹名义买房,表妹帮人担保卷入官司“负债”百万

“借壳”买房子,竟被查封了!

“借名买房”,房子被查封了!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官司。

据悉,黄先生因遭到限购又想买房,就借用表妹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表妹因帮人担保卷入一起经济纠纷,被判连带偿还上百万元的租金,结果,黄先生借名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而且,接下来他的房子还可能会被拍卖。

对此,律师提醒说,借名买房暗藏“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很可能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房。

借名

表哥遭到限购,借表妹名买房

黄先生是福建省龙岩市人,因为他是外地户口,受厦门市的房产限购政策影响,他属于限购对象,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厦买房。所以他就想“借用”表妹刘小姐的名义在厦购房。刚好,表妹是厦门户口,可以在厦购房。

于是,2014年3月,黄先生就以表妹刘小姐名义购买了集美区的一套房产。据黄先生说,案涉房产的首付款35万元由他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虽然,按揭贷款以表妹名义办理,但黄先生每月将按揭款汇至表妹的贷款账户至今。案涉房产交付后,也是由黄先生进行装修,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黄先生支付。实际上,也是黄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

所以,黄先生说:“我才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属人。”对此,表妹也认同他这一说法。

被封

表妹帮人担保,房子被查封了!

不料,黄先生借名购买的这套房子不久前却被湖里区法院查封了。

原来,表妹刘小姐因帮人担保,卷入了一起经济纠纷,结果被判要连带承担上百万元的房租及利息。因此,刘小姐名下的房子被人申请查封了。

经查,刘小姐是湖里区一家涮涮屋的经营者。几年前,外地一家餐饮店因签订店面租赁合同,需要担保,就让刘小姐的涮涮屋帮忙担保。后来,这家餐饮店因拖欠租金被告上法庭。

经审理,这家餐饮店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已经高达上百万元。所以,法院针对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餐饮店与涮涮屋承担还款责任,需要偿还租金、利息等合计100多万元。刘小姐作为涮涮屋经营者,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随后,因被告餐饮店老板和刘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餐饮店老板和刘小姐都无力偿还,于是,黄先生借用刘小姐名义购买的房子就成为唯一可执行的房产了。所以,对方就向湖里区法院申请查封刘小姐名下的这套房产。

法院受理后,很快就裁定查封了案涉房产,也就是黄先生借用表妹名义买的房子。

争议

借名买房被封,能不能讨回来?

无奈之下,黄先生为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他的诉讼请求很简单,就是请求法院判令不得执行他借名购买的位于集美区的这套案涉房产。

不过,申请查封房产的刘先生则反驳说,法院依据刘先生的申请对刘小姐名下房产保全并无不当。刘先生也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他说,黄先生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案涉房产的权属人,而且,本案中被查封房产,是登记在刘小姐名下,因此原告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不能成立的。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当中,案涉房产备案登记在刘小姐名下,体现案涉房产权利人为刘小姐,黄先生虽举证证明由其出资购买案涉房产,但尚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为该房产的权利人。而且,即使此后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黄先生为权利人,该生效法律文书也系在本院依据刘先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案涉房产之后作出。

因此,黄先生以借名购房,自己是实际房产权利人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

专家说法

“借名”不受法律保护!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名义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借名人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三大风险”!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三大风险:第一,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最后,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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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了4套房 引发房产“争夺战”

“借名买房”,可能会让亲人变仇人。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受理过一起因“借名买房”导致亲人反目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是原告的大嫂。原告林小姐(化名)“借用”大嫂名义买了4套房,后来大嫂拒绝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结果引发官司。

原来,十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张女士(化名)与厦门一家开发商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思明区的4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项共计187万多元,已陆续付清。

随后,林小姐与张女士就这4套房产又签订了4份协议,分别约定林小姐将这些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协议还约定,林小姐如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林小姐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等。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用大嫂名义买房,林小姐还对自己与大哥和大嫂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另外,林小姐还办理了公证。她到公证处,针对案涉房产事由申请对大哥和大嫂的通话内容与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但是,购房数年后,大嫂不配合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为此,林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4套案涉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将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而林小姐的大嫂否认案涉房产是林小姐出资借名购买的。

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原告林小姐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配合将4套案涉房产过户到林小姐名下。

终审判决认为,张女士取得房产证书后,与林小姐签订了4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些协议书和录音公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林小姐为讼争4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根据协议约定,案涉房产系林小姐所有,因此,林小姐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林小姐所有,并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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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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