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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发布时间: 2016-06-02 13:51:31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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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5年第一批和第二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70号)。

二、供应对象

面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5年12月29日

3.申请受理:2016年2月1日-3月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申请受理时间安排说明:由于第二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2013年、2014年、2015年共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15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在2016年2月1日后方可查询打印,为便于申请家庭准备相关材料,特将第二批申请受理时间安排自2016年2月1日开始。

五、房源安排

(一)岛外房源约2000套,安排在集美滨水小区(一房型、三房型)、华铃花园一期(一房型)、集美后溪花园(一房型)、海沧海新阳光公寓(一房型、三房型)、翔安东方新城一期(B2地块一房型、三房型,期房)、翔安东方新城二期(B地块二房型,期房)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六、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2.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七、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

(二)摇号

1.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2.第二批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

(1)排序在1-2000号的申请家庭;

(2)排序在20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7.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的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7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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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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