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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合同法》对房产中介的不同

发布时间: 2020-06-19 19:16:58

来源: 小鱼购房帮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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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楼盘网邀您阅读以下内容:

内容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偷工减料、产权纠纷……大家在买房、租房、装修等路上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令人心力交瘁。在这样的背景下,小鱼房产应广大网友之所需,携手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推出【律师说房】栏目,以网友提供的真实事件为案例,解读房产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小鱼购房帮将在每周四推出一篇【律师说房】的案例问答独家解读,现推出第9期。

讲起“居间”这一概念,很多人会比较茫然。换成“中介”,则大多数人会立即想起游走大街小巷、高楼广厦的房产中介。前阵大火的国民电视剧《安家》讲的就是房产中介的故事,房产中介合同也是民众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的合同之一。

曾在《合同法》中占一席之地的“居间合同”来到了《民法典》,成为第三编列举的19种典型合同之一——“中介合同”。虽更名改姓,但宗旨一脉相承。接下来我们不妨以房产中介合同为例,看看法典对“中介合同”作了哪些约定。

序号解读《民法典》《合同法》


序号

解读

《民法典》

《合同法》

1

除“居间”改为“中介”外,无调整。


没有免费午餐,委托记得付款。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除“居间”改为“中介”外,无调整。


知情“凶宅”却不报,损失可能“中介”掏。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除“居间”改为“中介”外,无调整。


报酬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从法定,还不能确定公平决定。

中介报酬“我”买单,活动费用“你”自担。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

除“居间”改为“中介”外,无调整。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必要费用还得报销。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新增条款。


中介辛苦琐事繁

你却把我当跳板

过河拆桥不可取

这个还算我的单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6

新增条款


他山之石不妨移作我用

中介合同也是委托合同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中介合同”内容基本平移《合同法》中规定。但基于交易活动中常见的“跳单”(例:房产买卖双方见面后绕开中介私下签订买卖合同以减少交易成本)行为,明文规定了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亦应支付报酬的条款,规范了交易行为,尊重了中介劳动,明确了审判原则。

相比活跃的中介交易,《民法典》“中介合同”一则仅做了五条规定,因此又移来“他山之石”即明确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明确了中介合同是特殊委托合同的性质。也为中介活动提供了更细致的法律参考。

注:本文由小鱼房产《律师说房》合作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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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hastie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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